黄埔区自媒体内容建设与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埔区自媒体内容建设与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埔互联网办规字〔2023〕1号
广州市黄埔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埔区自媒体内容建设与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黄埔区自媒体内容建设与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3年5月11日
黄埔区自媒体内容建设与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黄埔区属地自媒体的管理和引导,促进自媒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媒体是指注册地在黄埔,以机构或个人名义使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包括微博、微信、抖音、快手、今日头条等各类网络发布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布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
第三条 黄埔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互联网办”)负责对属地自媒体账号及其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传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账号管理及内容建设
第四条 自媒体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不得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 自媒体运营、信息内容生产与传播等,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自媒体应积极履行网络正能量传播和舆论引导社会责任,立足自身优势,通过多元化表达、多视角呈现、多平台发布,主动承担起互联网内容生态治理的社会义务。
第七条 鼓励自媒体制作、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
(二)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决策部署,省委工作要求,市委和区委工作安排的;
(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
(四)宣传展示黄埔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积极成效的;
(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
(六)有助于提升黄埔区域形象和影响力,向外界展示黄埔良好风貌的;
(七)其他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内容的。
第八条 自媒体不得制作、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自媒体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十条 自媒体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此处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十一条 自媒体运营方应当建立健全各项信息内容管理制度,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做好信息发布、转载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自媒体运营方应当对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环节进行实时监督管理。对出现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传播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十三条 自媒体运营方应当实行编辑责任制度,并安排专职编辑人员对刊发、转载的内容进行审核,保障传播信息的适当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 鼓励自媒体信息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网信部门、相关单位、行业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网络内容的编辑与传播、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
第十五条 自媒体运营方应当加强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对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从业培训经历和奖惩情况等进行记录,及时更新调整记录,并报区互联网办。
第十六条 自媒体因发布、转载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该自媒体运营方应当立即更正,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自媒体发布违法违规信息或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互联网办联合公安、文化等执法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自媒体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造成不利影响,情节严重的;
(二)通过采编、转载未经权威部门证实的信息等获取流量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
(四)未及时落实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四章 信息沟通与联系服务
第十八条 区互联网办适时召开通气会,向自媒体运营方通报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重大政策等,鼓励自媒体全方位、立体化宣传推介黄埔。
第十九条 区互联网办协同职能部门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以及渠道优势,对自媒体发布的涉防疫、反诈等信息提供咨询服务,提升内容的专业性、权威性、科学性。
第二十条 区互联网办组织召开自媒体座谈会,传达学习自媒体运维相关政策和专项治理行动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自媒体从业者提供法律法规指引,包括行业用语规范、报道的典型法律案例等,规范其传播报道行为。
第二十一条 区互联网办牵头推进自媒体协同联动,积极转载、评论正能量稿件,充分利用“互粉”,放大集群网络宣传效应,构建有效的信息共享、动态交流、联动反应的网络传播模式,形成强大的网上宣传合力。
第二十二条 区互联网办积极培育支持传播正能量、维护良好网络生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自媒体,鼓励自媒体积极参与网上重大主题宣传活动策划、网络传播、项目评审、内容实施等工作,打造一批影响力大、积极传播正能量的品牌自媒体。
第二十三条 区互联网办组织专题培训,通过学习会、实地参观、座谈交流、行业研讨等形式开展自媒体治理培训,提高自媒体核心骨干业务管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第五章 行业自治与考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指导鼓励区互联网协会自媒体分会等网络社会组织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属地自媒体服务,不断提升行业自律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鼓励行业组织依据章程建立奖励机制,设置年度自媒体评选奖项,推荐服务好、能力强、公信力高、影响力大的自媒体为先进典型,予以一定奖励,激发自媒体行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促进自媒体行业自治的良性发展。
第二十六条 区互联网办建立完善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等,及时核查对自媒体的举报线索,并根据核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区互联网办定期或不定期对属地自媒体开展检查,督促指导自媒体及时处置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