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鉴定
科技成果鉴定属于常年受理项目,完成了科技计划项目或申报各级科技奖励,这个鉴定是重要依据,并且是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的前提条件。
申报基本要求:
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所需材料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2)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3) 主要技术文件、资料(技术研究报告、研究工作总结);
(4) 设计与工艺图表;
(5) 产品质量标准及相应的检测、验收竣工报告(软件技术需提供具有软件测评资质机构出具的软件测评报告);
(6) 市场预测及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7) 经济效益证明;
(8) 科技成果查新机构或专利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一年内有效)、专利检索及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软件著作权证书、专利证书等);
(9) 用户使用情况报告(三份以上);
(10)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员盖章签字确认的排序名单;
(11) 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如新药证书、兽药注册证书及其批准批件、农药准产证、动植物新品种证书、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电工入网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安全认可证书、卫生许可批件等);
(12) 法人登记证明或工商注册证明;
(13) 环保证明(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项目环境批复意见函);
(14) 结题报告或验收报告(计划内项目才需要提供此项);
(15) 涉及本成果的其他证明材料(如论文、著作等);
(16) 知情同意书;
(17) 鉴定证书初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