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试行)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局,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佛山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25日
佛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佛府〔2015〕36号)的精神,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为我市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佛山市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政府为降低中小微企业创新成本,引导和鼓励中小微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而向企业发放的“代金券”。创新券重点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研发设计、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检验检测或科技中介咨询等科技创新服务,以电子券形式发放,获得创新券的单位须在发放之日起一年内购买当年申请指南规定的专项服务并进行兑现,不得转让、买卖,逾期不可使用。
第三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作为创新券经费,在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设计、运行监管和经费预算编制,公开征集和组织评审科技服务机构,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汇总年度实际兑现的创新券补助金额,组织申请广东省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经费,制订创新券相关政策文件。
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经费的拨付,对创新券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负责创新券日常管理,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和兑现材料受理、形式审查以及组织专家评审等工作,代理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
第五条 补助对象及额度:
(一)补助对象
凡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注:企业的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对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且科技成果显著的科技型企业,年营业收入可在5000万元以下),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者: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3.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4.近三年内,获得至少1件发明专利、或至少6件实用新型专利、或至少6项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二)补助额度
企业每年的创新券申请额度有5千元、1万元、2万元、5万元和10万元五种类别。凡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企业,即可申请5千元、1万元、2万元、5万元额度(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别确定);凡符合补助对象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10万元额度:
1.近三年内,获得至少3件发明专利;
2.上年度获市级(含顺德)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鉴定项目鉴定研发投入30万元以上。
企业在使用创新券时必须配套一定比例的创新资金投入,向市内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创新券使用额度占总费用比例不高于50%;向市外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占总费用比例不高于20%。
第六条 专项创新券。市科技局可根据当年重点科技工作发放专项创新券,对购买或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辅导、企业研发机构培育和企业信用评估等专项服务的企业或服务机构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对象、额度、范围见当年申请指南要求。
第七条 创新券限用于企业向已通过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的科技服务机构购买以下服务:
(一)研发设计服务;
(二)科技金融服务;
(三)知识产权服务;
(四)检验检测服务;
(五)科技中介咨询服务;
(六)其它科技创新服务。
已获得过各级创新券和财政专项经费资助的服务项目不能重复申请。
第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的征集与遴选。市科技局发布科技服务机构征集指南,明确征集的服务类别、申请条件、时间和材料要求等,受理科技服务机构的申请材料,经组织专家评审后,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九条 办理程序:
(一)创新券的申请
1.市科技局每年在局网站发布创新券申请通知。
2.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在市科技局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纸质材料统一报送至代理机构。
(二)创新券的受理与评审
代理机构在市科技局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三)创新券的发放
市科技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并根据市政府批复办理发放手续。
(四)创新券的兑现
1.代理机构在创新券发放之日起一年内的每个季度最后一周集中受理创新券兑现材料,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对兑现材料进行审核。市科技局、财政局按照市科技创新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向企业或服务机构兑现补助经费。
2.企业使用创新券作为直接支付手段,抵扣购买服务所需费用,由科技服务机构持创新券和相关兑现材料到代理机构申请兑现;也可先全额支付购买服务费用,再持创新券和相关兑现材料到代理机构申请兑现。
第十条 监督管理:
(一) 获创新券补助单位应规范使用财政资金,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和使用创新券,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区分创新券和其他研发费用的支出,真实合法地使用创新券。
(二)市科技局、财政局对创新券的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经费等行为,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三)科技服务机构存在被企业多次投诉服务质量和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市科技局、财政局按照有关程序撤销其服务机构的资格。对存在虚构服务项目行为,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二条 本方案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